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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會令債務人的信貸紀錄做成負面影響,並可能影響未來貸方對債務人的看法。在您的信貸紀錄中看到破產,可能會促使債權人拒絕提供信貸或向您提供更高的利率和不太優惠的條款。

破產人不應該往海外旅行,除非所有開支都不是由破產人的財產和收入支付。如受託人要求破產人提供資金來源的證據,破產人便須應要求提供。

如果你選擇將強積金繼續投資,需要注意基金單位的價格會隨市場變化,而強積金資產值取決於當時的基金單位價格。當申請人申請提取強積金,受託人便會按市場價格,賣出申請人帳戶內的基金單位,然後向申請人支付相關金額,此金額可能與申請人提交申請表格當天所知的價格不同。

為了最直接了解破產程序以及其他相關事宜或問題,可以先閱讀破產管理署網頁。

破產是一項法律程序,在香港一般而言,當一個人無力支付債務時,他可以選擇破產。在這種情況下,破產人必須向法院申請破產。破產的主要目的是確保資產公平並有序地由破產案受託人攤分給債權人。

影響信用評級:破產保護可能對債務人的信用評級產生負面影響,限制其未來的借貸和金融活動。

已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可向高等法院申請破產解除證明書,以向第三者證明。他需向受託人要求獲取一封「不會就簽發該證明書提出反對」的確認信,並帶同該信到高等法院大樓提出申請,依循法律程序辦理。

計劃成員必須作出法定聲明指已經或將會離開香港,亦無意作為永久性居民返回香港工作或再定居。同時須提供令受託人滿意的證據,證明計劃成員已獲准在香港以外地方居住。

一般首次破產者的破產令是為期四年為期限。若欠債人是第二次或以上申請破產,其破產期限將為五年。破產人只要在破產期間遵守破產令及受託人(破產管理署署長)的合理要求,期限界滿便會自動獲解除破產。

《公司條例》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擔任董事 身為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的人,不得擔任任何公司的董事,或直接或間接參與或關涉任何公司的管理,但如該人獲裁定他破產的原訟法庭許可,則屬例外。

如欠債金額不算太大,你其實可以考慮針對還清卡數的結餘轉戶貸款,減省卡數利息,將債務慢慢攤還,令每月供款額減低。

換言之,破產人士如有意申請貸款,無論是自己單獨借還是與人聯名借,都必須披露有破產令在身,否則犯法。

聲明自己已經或將會離開香港,居住在其他國家,且日後無意為永久居民返回香港工作或再定居

錢家有道由投資者及理財教育委員會 破產mpf (投委會)負責管理,並獲教育局及四家金融監管機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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